案情:
杨婷婷与朱明亮于1980年11月结婚,婚后于1981年10月生一子朱同,因朱明亮外出做生意时结识钱小燕,并在山东省临沂市购买三室一厅房屋一套,价值13万元,朱钱二人另组成家庭,并于1997年生一女娇娇。此事朱明亮瞒了两年。1999年底,长期见不到丈夫的杨婷婷携其公婆前往临沂,找到了朱明亮,朱钱二人将丑事向上述三人摊了牌,朱明亮父母将其痛责一顿,在左右为难时出于封建思想,劝杨婷婷接受现实:“只要明亮给你钱花,养活你们娘儿俩,不要计较明亮这点儿丑事儿啦!”但杨婷婷哪能接受,在临沂连闹半个月,最后发出通谍:要么与钱小燕一刀两断,要么给三十万元与朱明亮离婚,否则就以重婚罪将朱钱二人告上法庭。
害怕坐牢的朱明亮,只好与钱小燕商量分手,而钱小燕提出的要求是:“要么与杨婷婷离婚,要么给我30万元咱们分手!”朱明亮真是左右为难,在两个女人的逼迫下,2000年12月朱明亮回到了家乡,与杨婷婷进行了两个昼夜的谈判,但没有结果。当晚朱明亮就吃了一瓶安眠药,一觉睡着再也没有醒来。
朱明亮死后,其父母把一切罪责都加在了杨婷婷身上,留下了孙子,将杨婷婷逐出家门。
2001年5月,杨婷婷将其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朱明亮的遗产。审理中,钱小燕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与其女娇娇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分割遗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明亮婚前有房屋6间,与杨婷婷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汽车一部,银行存款5.5万元,另有临沂的13万元房屋一处。
评析:
审理此案应从两个方面理清思路:
第一,先落实朱明亮的遗产数额。朱明亮在老家的6间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属其遗产范围;与杨婷婷婚后购买的汽车一部,现金5万元及存款5.5万元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在临沂以朱明亮名义购买的13万元的房屋,也应视为朱杨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先给杨婷婷分出一半,另一半才是朱明亮的遗产。
第二,要落实朱明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朱明亮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婷婷是朱明亮的合法妻子,朱同是其婚生子,当然与朱明亮父母一样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娇娇虽系非婚生女,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女子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故娇娇与其同父异母的哥哥一样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朱明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是:朱明亮的父母、杨婷婷、朱同及娇娇,钱小燕因与朱明亮系非法婚姻,故不享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分割遗产。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均等的,近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