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2月份,殷某出售给某加油站10吨柴油,计价款3.4万元,已付1.8万元,余款1.6万元。经殷某催要,该加油站于2003年2月11日为殷某出具了借殷某1.6万元的借条一张,订于同年2月15日还钱,据中还写明柴油、汽油质量与车主无关。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加油站以柴油质量有问题而拒付。为此,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加油站给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加油站辩称其与原告殷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因原告向我站出售的是不合格柴油,工商部门正在查处,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评析: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而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因售油质量问题,工商部门正在查处,现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不符合案件事实,故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然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从被告所立的借据看,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至于是欠借款还是欠货款,都不影响原告债权的存在。关于被告辩称的货物质量问题,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其主张属产品质量纠纷,与本案也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可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告知其待有证据后可另行诉讼。
笔者有不同观点,对本案如何定性,将牵涉到法律适用与责任后果不同的问题,即如定借贷纠纷,则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定买卖合同纠纷,则被告可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如有损失,可要求原告赔偿。
本案究竟是属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纯属认识问题。如从债的性质转化来看,本案应属借贷纠纷,因为此有被告立借据的行为和事实予以证明;如从债的形成来看,也可确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此债权的形成确实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但本案若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则牵涉到对双方合同效力的审查问题,该案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原告有无售油资格问题,如有,则合同有效,可判决被告还款,并告知其对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如无,则合同无效,应相互返还,若柴油无法返还,可折价赔偿。但若原告出售的柴油确有质量问题,被告除可就其损失起诉要求赔偿外,工商部门还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
关于本案被告已在所立的借条上注明柴油、汽油质量问题与车主(原告同时是车主)无关,若柴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应属约定无效,被告仍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外,根据合并审理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的原则之规定,本案也是不适宜合并审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是名为借贷实为买卖,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然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