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州市新月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区进行房屋拆迁开发,与某拆迁户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徐州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开发公司向徐州市建设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徐州市建设局作出拆迁行政裁决书后,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受理。而被拆迁人却向徐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徐州市政府也受理了。
评析: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这种争议通常被称为“行政争议”。
发生了行政争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然要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国家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顺利实施,也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在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来解决,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原处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对原处理机关处理的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发生了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则必须先进行复议,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既进行行政复议又进行行政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大多数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外,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争议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解决途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有陈述、申辩,要求听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由于被拆迁人向徐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在前,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在后,经法院向开发公司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开发公司撤消了诉讼。
(作者单位:徐州市泉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