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春运票价连续几年上浮,让素有被动服从习惯的人们见怪不怪。而律师乔占祥却认为铁道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站起来向财大气粗的“铁老大”叫板,在乔占祥历时一年多的争取自身权益和惠及他人权益的诉讼历程中,人们逐渐明白了一个法律常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评 析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还涉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政府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定价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等。关于行为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其针对的不是不特定对象,而是针对特定的铁路企业。且该行为是持续实施,不是反复适用,因此,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购票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票价上浮通知导致购票人多支付票价,致使其有关权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构成了购票人与通知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关于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原意,对维持原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
现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与时俱进,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这是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