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长宁区的出租车司机张士德因患肝癌死亡。在他刚刚亡故不久,母亲与妻子就陡然翻脸,为了一张遗留的营运出租车牌照不惜在法庭上对簿公堂,打起了一场遗产分割官司。
婆婆陈翠娥在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除了要求分割继承儿子张士德病故后留下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外,还恳请判案法官将附随在车辆上的一张价值10.35万元私人营运性出租车牌照作为遗产来分割。
私人营运车辆牌照究竟有没有价值?价值几何?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论。
A-X牌照引发遗产分割案
私人营运性车辆牌照(即A-X牌照)产生于80年代初,是由上海陆管处、客管处等部门限额发放的一种用于私人经营的车辆牌照,限额发放的量很少。到了1987年以后就一直处于停发状态。本案的被继承人张士德那时正巧赶上A-X车辆牌照发放的“末班车”。1986年,张士德萌生了闯荡赚钱的念头,于是,他下狠心辞去了国有企业的“铁饭碗”,向上海客管处申领了一张用于私人经营的车辆牌照,然后倾己所有积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成立了一个小型的汽车出租服务社,尽管在服务社里,张士德既做小老板,又做“差头司机”,可也其乐融融,喜上眉梢。
在这年的国庆节那天,张士德和恋人李秋萍结了婚。婚后第三天张士德就开着自己的那辆小车拉生意赚钱。第二年李秋萍也辞去公职,和张士德一起经营着汽车出租服务社,夫唱妇随的小日子过得蛮舒适。1988年两人的结晶呱呱坠地。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家里人口增多,婚后就一直和哥嫂挤在婆婆陈翠娥家的小夫妻俩,为了原本就紧张的妯娌矛盾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闹,夫妻的感情在这吵吵闹闹中亮起了红灯,感情日渐淡漠。1989年,李秋萍一气之下回娘家。此后,张士德和李秋萍一直分居,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冷战”。
感情上的矛盾,使得原本的默契被打断。两人经商议,此后出租车生意就由李秋萍来做,张士德则在外面打零工。到了1996年,张士德由于身体不太好,无法再干重活,又不得不开起了出租车。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1999年11月,张士德被查出肝癌住进了医院。
2000年12月12日,张士德在上海中山医院病故。孰料,张士德的丧事刚办完,婆婆陈翠娥便向媳妇李秋萍提出要求分割继承儿子遗留下来的财产,其中包括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和一张营运性牌照。这在本来就心存芥蒂的婆媳间无疑抹上了厚重的阴影。婆媳俩为此闹得不欢而散。2001年1月17日,陈翠娥一纸诉状,将李秋萍告上了法庭。
A-X牌照是否可以转让
2001年5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陈翠娥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她认为如今连私车牌照都可以在拍卖行拍卖,那么营运性牌照自然也可以上市拍卖。而且她还走访了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只要当事人提供车辆运驶证等相关手续即可上市拍卖。所以,儿子张士德名下的出租车营运牌照是可以转让的。
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陈翠娥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鉴定书明确指出该营运性牌照价格为人民币10.35万元。据此,陈翠娥在法庭上恳请法官将这张牌照按10.35万元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而对将出租车营运作为赖以生计的李秋萍来说,则自然不同意婆婆陈翠娥的主张,在李秋萍看来,牌照既不属于无形资产,也不属于有形资产,将牌照认定为财产没有依据。而且营运性牌照的市场转让行为是被有关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
在法庭上,李秋萍当庭向主审法官出具了两份由委托律师调查所得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调查笔录。汽车管理处认为,私人营运性牌照不可以转让。如果车主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死亡,可由其配偶、子女受让过户后继续经营。
第二份证据是上海市财政局在1985年对开放有关“申购出租汽车审批和转让过户”规定:自即日起,凡属经营出租用的小汽车、大轿车均不准擅自转让过户。如确属特殊原因必须转让过户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过户。
在向法庭递交了这两份证据后,李秋萍坚持认为这张营运性牌照不能转让,请求法院对牌照的认定应以出租车的附随物来处理,并确认它的价值。
婆媳俩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而各自举证的材料似乎又都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被继承人张士德所遗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究竟可不可以转让呢?
A-X牌照市场价值几何
在的士圈里,“车不值钱牌照值钱”这话流传在许多出租车司机中,20世纪90年代初期,深圳市政府曾用拍卖方式发放出租车牌照,一张的价格是21.8万元,而今天深圳市场上的牌照流通转让价已高达95万元的天价。
那么,出租车营运牌照究竟能不能转让?围绕这个关键点,承办法官展开了调查取证。在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长宁分部,接待人员反映,尽管目前有私人营运牌照的转让和交易的发生,但这些交易都是私下协商的价格,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而对于私下交易的价格,价格认证中心一般不予采纳。但目前一些较大的出租汽车公司仍在收购私人营运性牌照,然后通过客管处等部门将收购的营运性牌照转为公司出租车牌照的现象也不可否认地存在。
上海市出租车汽车管理处反映,早在1987年4月,市政府虽然发文禁止私人营运性车辆牌照转让过户,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则可以例外。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直系亲属间可以互相转让。个人转让给企业也是允许的。
如此看来,尽管现有的行政法规不允许转让过户,但原告陈翠娥所主张的营运车辆牌照的转让显属特例。
那么,如何评估这块营运性牌照?它的市场价是多少呢?
经走访调查得知,目前一些较大的出租车公司在收购私人营运性牌照时,每张的价格在15万元左右。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通常一张营运性牌照的转让价格在13至15万元之间。而上海二手车交易发证部的有关同志则认为:营运性牌照的价值实际上远远不止十几万,其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价格。
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系争牌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转让、过户,且市场价格为10.35万元。
至此,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官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到了判案的依据:陈翠娥、李秋萍及张士德和李秋萍之女张婷均系被继承人张士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张士德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张士德与其配偶李秋萍婚后对财产未作约定,本案系争财产首先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分给被告李秋萍所有,另一半作为张士德的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张士德的遗产范围应包括一块营运性的牌照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因为营运性牌照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转让的,市场对此并不一概禁止,且这种一定范围内的转让可以实现经济利益,否认这一现实,会产生本案当事人之间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长宁区法院于2002年1月2日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
一、被继承人张士德所遗的一辆具营运性牌照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财产权、使用权归被告李秋萍继承;二、被告李秋萍给付原告陈翠娥应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3.27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婆媳两人对视了一眼。旁人或许无法读懂这份眼神中的含义,但人们真心希望了断了继承纠纷的曾是一家人的祖孙三人能摒弃前嫌。毕竟车辆有价,情义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