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委托快运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已经成为经济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运输传递方式。而同时,围绕委托快运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快运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丢失损毁,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 其实,委托快运还是有很多小讲究的,规范一些,仔细一些,无论托运人还是承运人,其实都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的案例,也许能给您一些启示。案例一:小陈委托快运公司将一批价值6万元的墨盒从北京运往广州,可是到了交货日期,广州的客户却说连墨盒的影子也没见到。小陈一查,原来快运公司在运输途中将墨盒遗失了。于是,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协商。小陈要求按原价赔6万,可快运公司却说小陈没有办理保价,运单上也没有写明是托运的具体是什么东西,根据运单上的约定,只能赔运费的2-5倍,最多赔200元。差距太大了,最后只能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陈经常委托这家公司办快运,在填写快运单时,为图省事,写的很简单,货品只写了耗材,毛重35公斤,保价处填写了不保,运费40元。快运单的背面运输条款上写明,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公斤赔付;汽运货物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5倍赔付。办理保价手续,发生货物损毁灭失,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诉讼中,快运公司认可确实将小陈托运的货物丢失,但是既然小陈声明了不保价,就应该按照约定的赔偿方法,也就是运费的2-5倍赔。小陈则认为,承运人应承担安全送达的义务,办理保价不是托运人必须的义务,况且办理了保价,相应要多交一些运费,因此在保险声明价值处写了不保。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定,小陈败诉,快运公司按快运单的约定赔偿小陈200元。
【提示】
运单条款看仔细,填写单据要慎重
小陈之所以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主要问题出在运单的填写。别看只是一张小小的托运单,发生纠纷的时候,却会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在此类诉讼中,托运人通常面对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丢失的货物到底是什么,价值多少。在托运时,很多托运人因为嫌麻烦、图省事,会把托运的物品写的非常简单笼统,而出了问题,如果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提出异议,托运人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委托快运时,关于货品名称的填写,应该尽量明确,详细,比如托运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的印证托运的确切物品以及价值。只是笼统的写耗材、机器、设备,如何判断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呢。
再有,委托快运单上通常都会有保价条款,如果您填写了保价条款,可能会相应的多交一些运费,万一货物出现遗失或损毁,会按照您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而如果您填写不保,那就会按照运单条款上列明的方法进行赔偿,通常都是比照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如果您委托运输的货物确实比较昂贵,那最好还是选择保价,这样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就会少很多纠纷,您的权益能得到更高效的保障。
当然,还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快运单上的保价一栏出现空白,托运人既没有声明货物价值,也没有填写不保。这种情况下,就要综合分析,以确定承运人是否知道相关保价内容、是否清楚快运单上列明的赔偿方法。而这也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通常来讲,快运单是快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单证,其背面的运输条款是由快运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关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方法,快运单上通常会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及按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快运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对托运人的权利是一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快运公司,有义务就相关条款对托运人进行提示注意。只有托运人知晓了相关条款的内容,才能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才能据此约束双方。因此,如果托运人明确填写了不保价,就可以推定,快运公司就保价问题进行了提示,托运人是明确知晓有保价和不保价两种赔偿方法的,那么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应该按照条款中约定的保价之外的方法进行赔偿。而如果保价处显示空白,通常还要考虑托运人是否经常委托承运、托运时的具体情形、快运单的形式等因素,以判断快运公司是否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义务,托运人是否知悉赔偿方式的约定。
案例二:小张委托快运公司将价值12200元的测厚仪运给上海的客户,不料快递公司在运送途中将仪器丢失。小张要求赔偿,也是得到相同的答复,没有办理保价,最多按运费的5倍赔偿。
法庭审理中,小张不但向法庭提交了填写的非常详尽的托运单,还提交了其与上海客户签订的测厚仪购销合同、小张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上海客户与小张交流函件等证据,以证明测厚仪的价值。而本案中,物流快运的保价条款一处,空白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快运公司赔偿小张12200元。
【提示】
证据提交要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
看似情况差不多,但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小张之所以能够胜诉,就在于上一个案例中提到的几方面的问题,他都做的很好。 首先,小张填写的托运单非常详尽,写明了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而且提供的证据很充分,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与向小张购买测厚仪的买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交流的函件,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充分的证明了小张托运的是测厚仪,以及测厚仪的价值。
其次,关于保价的问题,小张虽然也没有选择保价,但是他并没有明确写不保,而是空白。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小张可能是选择不保,也可能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保价这一项。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单制定方的运输公司就要证明,其就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而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没能证明其就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注意的义务,因此不能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赔偿方式约束双方,最后法庭判决按照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格式条款要提示,运单形式应改进
说了那么多,都是站在托运人的角度,对于承运人来讲,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固然,格式条款由承运人制定,但很多情况下,托运人并非不知晓其中的内容,通常托运人不选择保价,是因为不愿意多交运费,而一旦出了问题,托运人却又表示,不知道保价的内容,没有细看托运单的条款。如此,承运人就要证明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托运人进行了提示注意。这可难倒了承运人,当时就是口头说的,现在如何证明呢?其实,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并非只能以口头提醒的形式体现,从运单的形式上也可以做一些修正改进。比如,关于保价及货物损毁赔偿方法等一些条款,可以用不同于其它条款的字号、字体、颜色突出显示,安排在快运单比较显眼的位置,使人一眼就看到相关内容。只要以通常标准,从正常人的角度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的义务。
总之,作为承运人,在制作托运单时要做到诚信公平,言语明确,尤其是重要条款,更要注意形式的安排,力求做到醒目;而作为托运人,在填写运单时也要清楚、详尽,并且充分权衡是否选择保价,在诉讼中提交材料尽量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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