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致人损伤 电力公司尽到管理责任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

    一、案情

    2011年9月李甲与乐园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乐园公司委托李甲制作LED显示屏,李甲负责提供制作材料并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和制作。后李甲带领三名工人到乐园公司门口安装LED显示屏,该安装地点处于高压线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在没有取得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李甲租用案外人的吊车进行吊装LED显示屏作业。在施工过程中,乐园公司门口一根高压线断裂,站在脚手架上的李甲被电烧伤摔落地面。李甲经诊断为:电烧伤70%Ⅱ Ⅲ全身多处。经查,2007年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曾将事发地点即小堡村商业街的构筑物位于高压线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登记上报北京市发改委。

    后原告李甲以乐园公司和电力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20余万元。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甲与被告乐园公司的一位姓郝的经理签订《制作合同书》,该合同虽未加盖乐园公司的公章,但李甲在合同签订后到乐园公司安装LED显示屏,这表明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乐园公司未提出异议,该合同对乐园公司有约束力,合同成立并生效。乐园公司未仔细核实李甲的承揽资质,亦未阻止李甲雇佣的吊车在高压线下作业。因此,乐园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指示、选任方面存在过失,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或者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都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李甲租用案外人的吊车进行吊装LED显示屏作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高压线断裂掉落其自身受伤。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施工作业的危险,但仍违法施工,导致自身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电力公司已经于2007年将事发地点即小堡村商业街的构筑物位于高压线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登记上报市发改委。因此,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李甲自行承担60%的损失,乐园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李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意见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经相关电力部门批准

    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或者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都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本案中,李甲租用案外人吊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吊装LED显示屏作业,其应当且能够意识到危及电力设施(即本案中高压线)的安全,但其作业行为既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亦未采取安全措施,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力公司尽到了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管理部门是电力设施的管理者和保护者,承担者管理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与责任。判断电力管理部门是否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例如,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是否发现排除了安全隐患、是否将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本案中,电力公司是高压线的管理者与保护者,对高压线的正常、安全运行承担着管理职责。电力公司发现乐园公司所在的商业街对高压线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后,已将该情况上报北京市发改委要求对其进行整改,亦向乐园公司下发了《保护电力设施宣传联系单》,要求其对存在的威胁高压输电线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改。由此可认定电力公司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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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