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警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案情:

    某日凌晨1时,被告人陈士斌、马晓刚、马四等人隐蔽在铁路北塘车站附近的棉花地,伺机进站扒车盗窃列车运输的煤炭。被公安民警张某等人发现。民警亮明身份后对其进行盘查,上述人员纷纷奔逃,民警进行追捕。被告人陈士斌在逃跑中手持镐把,将追捕的民警张某打伤,致张某左前臂轻微伤,后陈被赶来的民警一同制服并抓获归案。

审判: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士斌明知是公安民警对其实施抓捕,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陈士斌定罪量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士斌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民警在铁路沿线巡视中,发现被告人准备盗窃铁路运输的煤炭,遂亮明身份后对其实施抓捕,是名正言顺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行为人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士斌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在主观方面,陈士斌等人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陈士斌等人虽然还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时机尚未成熟,而且又被巡视民警及时发现,而使盗窃目的没能实现。被民警发现后做贼心虚逃跑,在逃跑中使用手持镐把打击民警,致民警轻微伤,其目的是为了逃跑,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属牵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陈士斌等人虽然盗窃行为未实施,但主观上存在盗窃的直接故意。公安民警肩负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职责,且此次巡查是因该区段盗窃活动猖獗,张某受公安机关指派与其他民警一起执行职务。见陈等人形迹可疑,上前盘查属于正当履行职务,在亮明警察身份后,陈士斌等人逃跑,并在逃跑中公然对并民警暴力袭击。换言之,即使陈士斌等人没有盗窃的故意,亦应当接受民警询问、检查,但其反而对民警进行暴力阻挠,其行为阻碍了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笔者认为铁路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陈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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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