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在蔬菜市场卖蔬菜时,因嫌对面摊位的杨某影响其卖蔬菜,与对方发生争吵、辱骂,后演变成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姜某抡起右拳打在杨某左脸部,并用右脚踢到杨某左下腹部,后被他人劝开。大约六七分钟后,杨某弯腰拾起厮打时被打落在地的蔬菜时突然身感不适,瘫倒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姜某闻讯后主动筹措1500元人民币赶到医院协助救治。当日下午,因杨某病情严重被转移至另一较大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的第三天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杨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平时酗酒,案发当天早餐时还饮用了白酒。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杨某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因遭受轻微暴力击打,情绪过度激动诱发脑出血,致脑疝死亡。一周后姜某主动自首。后姜某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现金人民币105000元。
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中,对本案如何定性有着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是意外事件,姜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姜某主观上既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没有疏忽大意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过失导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姜某主观上有过失,并且由于其该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应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评析:
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姜某用拳头击打和脚踢杨某的行为,其所踢部位皮下出血,说明其力度比较重,更要说明其伤害对方的故意内容,并不是轻微殴打的故意,而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虽然杨某患有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心脏病疾病,且案发当天也饮用了白酒,在与人争吵、辱骂,情绪激动时,都可能造成其心脑血管发病,但这些情节并不能排除姜某的暴力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他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刑事责任,该点也是区分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但是杨某的身体状况应该是对姜某量刑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姜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去医院帮助救治杨某,其亲属在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人民币105000元,这些情节也是应该视为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等规定,法院认定姜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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