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近日,怀柔法院审理了一起小牛被他人殴打,小牛主人要求赔偿的案件。
2003年2月7日,纪先生雇用的工人王先生放完牛回家,途经周先生家的小卖部时,周先生轰打其中的红牛和黑白花牛。3天后,纪先生发现黑白花牛肋部流脓水,就购买药品为牛疗伤,花医药费200多元后,牛仍未见好转。2月17日,纪先生以其牛被周先生殴打致伤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伤牛经某镇畜牧兽医站初步诊断为:“胃已破裂,无治疗价值”。次日,某价格事务所对伤牛进行价格评估,认定此牛如果不伤,其市场价应为近1600元。后纪先生于2003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近1600元及医药费200多元。审理中,周先生承认自己打过牛,但否认自己打的牛是纪先生家的伤牛,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与伤牛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纪先生的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
法院审理后,出现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纪先生的诉讼请求。周先生殴打纪先生牛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2月7日,但纪先生于17日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0天内纪先生的牛可能出现其他损伤情况,纪先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伤牛的损害结果与周先生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应驳回纪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先生应赔偿纪先生的全部损失。周先生承认其打牛的行为,纪先生伤牛的损害结果又出现在周先生打牛之后。周先生辩称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应由他负举证责任,但他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所以,应赔偿纪先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支持纪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周先生打牛的行为与伤牛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兽医站所作“胃已破裂”的诊断只是初步诊断,其损害结果不具有确定性,所以,对纪先生要求周先生赔偿伤牛市场价格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但周先生应赔偿纪先生为治牛支付的200多元医药费。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为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关键主要有两点: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中,纪先生主张的周先生将其牛殴打致伤的事实,周先生对此予以承认,并承认行为发生后,存在伤牛受损的事实,纪先生对此已尽到举证责任。对于周先生否认其所殴打的牛是纪先生伤牛的主张,则应由周先生负举证责任,周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此点。就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出现某种损害结果,而且损害结果也客观存在,就应认定二者存在关联性。所以,作为行为人的周先生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小牛的损害与其无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后,对于赔偿的范围应根据伤牛的损害程度确定。本案中,纪先生出示的兽医站出具的诊断仅是初步诊断,其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权威性,其必须经北京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以此认定牛已没有治疗价值。可见,纪先生提供的关于牛损害程度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支付纪先生的伤牛医药费200多元,驳回纪先生要求周先生赔偿近1600元伤牛款的诉讼请求。(编辑:梁菁菁)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