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嘉乐(男,32岁,黑龙江省人)等人。一、案情
被告人朱嘉乐于2001年至2007年间,分别纠集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等十余人形成了一个以朱嘉乐为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其实施的强迫交易罪行主要是:2003年至2007年间,朱嘉乐、朱德永单独或伙同、指使纪青春、窦晓雷、张国、许德臣等人,多次在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庞各庄镇孙场村等村村委会竞拍树木砍伐权的现场,采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造势、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其他村民竞争出价,最终村委会只能与朱嘉乐等人成交。朱嘉乐等人强行获取树木砍伐权后转让牟利。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对此部分事实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嘉乐等人,采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造势、威胁他人,阻止、限制他人竞争等手段,强行获取树木砍伐权,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故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朱嘉乐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朱嘉乐等部分被告人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等理由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各村村委会对树木砍伐权进行招投标是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朱嘉乐为了获取树木砍伐权,利用其犯罪集团的声势,采取了纠集多人围堵村委会、阻止、限制其他竞标人参与竞标出价的手段,使得各村村委会被迫将树木砍伐权出让给朱嘉乐,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朱嘉乐强迫他人不能与第三方达成购买树木砍伐权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迫他人不许交易意味着被强迫者没有与他人形成买卖关系,没有实际交易发生;树木砍伐权也不属于商品或服务。故朱嘉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不许交易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滋事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强迫他人不许交易属于强迫交易的特殊形式。强迫交易的对象不应限于实物商品,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对象,故朱嘉乐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一)本案中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其动机一般是无事生非、逞强争霸、追求精神刺激和满足。而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的行为破坏的是正常的经济秩序,一般是为了促成自己交易的达成,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当然,若行为人仅以起哄闹事、滋事生非为动机实施单纯的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的行为,若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从本案情况看,朱嘉乐等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止其他村民在树木砍伐权的竞拍中出价竞争,动机非常明确,即是为了自己低价获取树木砍伐权并转让牟利,破坏的是正常的交易秩序。其造势、威胁行为是为了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使村民不敢出价参与竞争,并非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滋事生非,也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所以,对朱嘉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为促成己方交易而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的,属于强迫交易的一种形式
一般认为,强迫交易的行为发生于交易双方之间,不涉及第三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多样。许多交易方式需要三方甚至多方参与,还有的需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从不特定多方中选择确定交易对象。因此,实践中的强迫交易已不限于强迫对方与已方进行交易,还包括强迫对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强迫对方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强迫第三方与已方不得交易等其他方式。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实质是通过暴力、威胁的强迫行为强行达成违反公平、自由、等价有偿的市场基本准则的交易。而强迫他人不许交易本身不是目的,根本上还是为实现对方只能与已方交易或已方与特定方交易的目的,同样是为强行达成违反市场基本准则的交易。这种间接的强迫交易行为客观上使用了相同的手段,也同样侵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与直接强迫对方与己方进行交易的典型强迫交易犯罪不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对刑法226条的强迫交易行为作扩张理解,既包括强迫他人进行交易,也包括为促成自己交易而强迫他人不许交易,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精神。
(三)本案中的树木砍伐权可以视为“商品”
从经济学角度讲,商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可以用来交换以满足人们需要的一切物品。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品不仅包括实物货物这样的一般商品,也应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及其表现形式,例如车票、船票等有价票证、股权、股票、债券等。刑法设置的强迫交易罪,应对各类合法市场中的交易正常秩序提供平等、有力的保护。本案的树木砍伐权,背后对应的是一定数量的树木所有权,可以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具有使用价值;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具有价值。因此,本案的树木砍伐权具备了商品基本属性,可以成为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对象。
结合本案,各相关村委会以对本村村民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树木砍伐权的归属,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一般社会风俗习惯,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平、自由、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朱嘉乐等人采取强迫手段阻止其他村民正常出价竞争,使各村委会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权转让给朱嘉乐等人,此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大兴地区部分村镇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