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供参考)

【摘要】

1、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北京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3、浙江省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4、江苏省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5、苏州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第五部分的规定如下:

“竞业限制争议的处理原则。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只有存在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补救

1、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提供经济补偿但未明确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推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离职后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离职申请后正式离职前明示放弃竞业限制协议的除外。

2、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未按月提供经济补偿或者补偿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1、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未声明放弃又不按约定提供补偿的,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对劳动者已经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补偿;对竞业限制的剩余期限,用人单位可在声明放弃后停止补偿。

2、用人单位未放弃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协议,又不按约定提供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补偿要求劳动者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杭州劳动仲裁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www.148hz.com

(三)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所为情形与竞业限制无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6、深圳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7、宁波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