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能否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

【摘要】

一、案情:

2009年7月程XX与潘X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4月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程XX通过媒人交付潘父母彩礼57000元,2011年元月程XX与潘XX在未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现程XX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向法院起诉潘XX及潘父母,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57000元。

二、分歧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能否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法院立案法官对此形成三种不同意见:(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能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因为男方基于同女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按当地风俗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如果发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女方父母将是部分或全部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不能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因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女方父母不能作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三)根据原告程XX的诉讼请求,此案案由不应该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

三、剖析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未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因同居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或同居前根据当地风俗双方之间产生的钱财给付,后因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不能实现而发生的财产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不同点在于男女双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是否实现,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实现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取得财产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就本案而言,程XX与潘XX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程XX付给潘XX父母57000元彩礼钱,并于2011年元月在未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年多,程XX与潘XX的同居目的已经实现,他们之间因为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应该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农村彩礼习俗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婚前约定给付彩礼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履行,女方根据婚约取得彩礼是有合法根据,因此此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的说法也不妥。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接受男方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这要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调整的法律内容来分析。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调整的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如果是因为同居子女抚养问题起诉,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果是因为同居财产问题起诉,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者皆有,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它不涉及人身关系,它同离婚纠纷不同。离婚纠纷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因此离婚纠纷案件不能把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就不同,它不涉及人身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视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仅限于同居的男女双方,因为男方将彩礼交与女方父母,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应是女方父母,如果不把女方父母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女方提出她没有接受彩礼,法院硬性地判决女方归还彩礼有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把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作为被告,判决女方父母部分或全部归还彩礼,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笔者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应当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既便于案件的审理,便于承担义务人的确定,又便于判决的执行和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