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达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摘要】

法院依法支持环保机关履行环境监管法律职责,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案件类型:环境行政诉讼

  案    号:(2014)姑苏环行初字第001号

  案    情: 2013年被告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不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为此,被告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原告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被告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原告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原告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被告方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原告公司保安开门让执法人员进入门卫区域。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被告知该负责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方便打电话,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被告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曾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3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苏园环行罚字[2013]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原告不服被告对其的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原告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被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视频和现场检查笔录可认定:原告公司保安以公司外来人员没有预约不得进入厂区的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以环保负责人在高速公路开车不方便接电话为由拒绝检查,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拒绝被告执法检查。被告开展汀兰家园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的起因是汀兰家园小区居民不断投诉异味扰民问题。由于大气污染的特殊性,很难直接准确地判断污染源,故而被告将汀兰家园小区周边包括原告在内的58家工业企业列入排查对象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原告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国家环境保护监管秩序,选择处罚幅度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方式,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非本案审查要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

  裁    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    析:本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而且原告主动交纳了3万元罚款。考虑到本案具有的示范意义以及排污企业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法院在判后建议被告及公安机关加强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提醒执法部门对抗拒环保执法的行为作出处罚后,仍应继续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同时作好环保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与配合工作,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实效。后经反馈得知,本案被告再度对原告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生产车间内注塑工艺确有一定的废气产生,但并未设置废气收集装置,被告责令原告进行了整改,对方也予以配合,环境整治效果也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