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通过层层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叶问》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的(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1139号公证书反映,被告曾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叶问》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以被告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被告承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000元。
【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叶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部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