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村民杨某在赣榆县某石材厂吊石料过程中,因石料过重导致吊车齿轮打滑出现故障,其在查看时,将左手伸进齿轮,致使左前臂不慎绞入吊车齿轮内受伤,经连云港新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前臂皮肤肌腱软组织挫伤伴缺损。杨某向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定杨某为工伤。该石材厂不服,遂向赣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石材厂仍不服,遂起诉至赣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赣榆县社保局认定杨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石材厂要求撤销社保局工伤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下造成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这表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一般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在特定情形下,如职工患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公司组织的年会等也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的延伸,职工因此造成的伤害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