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9月25日早晨,原告高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当天,该超市使用购物小推车隔出一条通道,顾客沿该通道排队等待超市开门,7时30分左右,超市门口已经聚集很多顾客,由于人多拥挤,原告高某摔倒受伤,后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高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某超市门口集聚很多顾客等待购物,虽然超市使用购物小推车间隔通道,但是仍然出现了拥挤的现象,致使原告高某摔倒并受伤。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被告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原告高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高某85000元。
【评析】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某超市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