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义务人在离婚涉彩礼案中的诉讼地位

【摘要】

【案情】

  夏某与雷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夏某便在媒人的见证下将6万元彩礼交付给了雷某的母亲黄某。由于双方草率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第二天双方便分居。现夏某起诉与雷某离婚并要求返回彩礼6万元,但收受彩礼的系被告雷某的母亲黄某。双方对被告雷某的母亲黄某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纠纷的被告产生分歧。

  【分歧】

  对黄某的诉讼地位问题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为黄某系彩礼返还的实际义务人。黄某收受夏某的彩礼钱,现双方虽然结婚,但未同居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黄某应酌情返还彩礼。黄某作为彩礼返还的义务人,应为本案的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只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离婚纠纷中,原被告只能是夫妻中的一方而不能是其他人。基于这个理由黄某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只能将其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黄某在夏某与雷某的离婚纠纷中作为与被告并列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作为雷某的母亲,其并非夏某的妻子,当然无法作为夏某起诉离婚纠纷的被告。

  其次,黄某的诉讼地位是依附于被告雷某存在的。黄某作为彩礼返还的义务人,其返还彩礼的义务,是以夏某与雷某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准夏某与雷某离婚,那么黄某则没有任何的法律义务,此时将其直接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

  第三,黄某虽然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但是作为可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人,黄某应该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的黄某应该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因此,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综上,黄某在夏某与雷某的离婚纠纷中其诉讼地位应该是诉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