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不合格 职业打假人获双赔

【摘要】

职业打假人李某曾在江苏就某品牌背包成功打假,2013年他又两次在济南某商场购买同品牌背包4个,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通过诉讼要求商场双倍赔偿。商场以打假者不属于消费者为由拒赔,法院支持李某请求,依法判决商场退还全部货款再付同额赔偿金以检验费。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9月19日、2013年9月22日在某商场处购买“某品牌背包4个,消费金额12204元。上述背提包经山东省纺织产品检测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李某依此为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商场,称商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判令商场按商品货款进行双倍赔偿并支付检测费170元。

商场辩称,李某用不同的会员卡短时间内集中购买了4个同品牌背提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人。 2013年9月,李某也在无锡商业大厦购买了前述相同的商品,并以同样手法要求赔偿,其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李某诉求,以保护商场合法权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从被告某商场处购买商品,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是针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而言,只要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中,被告对李某购买商品这一事实不持异议,即李某在商场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并未将所购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商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李某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院认为,即使如此,也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其权益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被告认可涉案商品标注80%的聚酯纤维、20%的氨纶的事实,但辩称属误标,对此,法院认为,商品标识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所明示的信息应是对商品真实性的反映。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在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等。本案中,依据山东省纺织产品检测监督检测测试中心的检验结论可知,李某从商场处购买的涉案商品实际成份与商品标识不相符,为不合格商品,此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依法承担的实际质量与商品说明相一致的义务。依法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判决被告商场退还原告李某全部货款12204元,另赔偿原告122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检测费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