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市民刘星没想到自己买个二手货车竟遇上了麻烦:他在正常开车时突遭拦截扣车,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扣车人返还车辆、赔偿营运损失,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扣车某货运公司限期返还货车及该车手续给原告,并承担75元诉讼费用;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4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刘星花11300元从吴木手中购买了二手货车,该车系吴木于2012年出资购买,挂靠于某货运公司名下,且在银行设有抵押。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今年7月,刘星驾涉案货车在临沂市兰陵县境内行驶时,被告货运公司派人前往拦车,声称该车尚有欠款未与被告公司结算清楚,并向刘星出示了吴木的欠款93070元明细、公司车辆收回通知后,强行将该车开走、扣留。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8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车及相关手续,赔偿损失5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其是该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当庭提供了其与吴木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以证实其主张。合同中约定该车的剩余车贷由刘星继续偿还,并约定该车以前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吴木承担。被告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主张因案外人欠款,案外人同意被告扣留该车,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原告主张因被告扣留车辆,致使其每日损失300元,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吴木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该车设置抵押,不能证实该车的所有权转移,但能够证实原告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权。被告主张吴木欠其款,被告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其债权。被告以吴木欠其款而将车辆扣留的行为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占有使用权。因此被告应停止侵权,将车辆及该车手续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4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