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分数个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
——涂小龙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数侵权人在同一事故中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是由于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数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涂小龙。
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景台分公司、秦文辉、黄发尧。
原告涂小龙,系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景台分公司保安员。被告黄发尧,系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御景台小区6栋105商铺业主,于本案事故发生前将涉案商铺出租给被告秦文辉。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公司系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燃气公司)。
2011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御景台小区御景兴便利店发生燃气泄露,其员工向管理处求救,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御景台管理处通知原告及马洋洋、黄顺强到现场处置,后该便利店发生爆燃,造成原告等人受伤。2011年9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安街道御景台小区御景兴便利店“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深宝府函(2011)349号],分析事故原因如下:(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秦文辉用扳手拆卸卫生间内中压入户燃气管道球阀开关末端丝堵,致使球阀开关和丝堵整体脱落,造成管道燃气大量泄漏,并在店内关闭电源开关,处置不当,引发室内大量泄漏的燃气发生爆燃。(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1.开元物业公司御景台分公司在处置燃气泄漏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未及时关闭6栋商铺总电闸和燃气总阀,未及时有效地疏散人群,未立即将险情报告宝安管道气分公司;维修工黄顺强接到险情报告并查看店内情况后,采取处置措施不当,与秦文辉二次返回并进入店内。2.业主黄发尧对自有商铺的管理存在疏漏,未对商铺进行有效管理,在出租商铺给秦文辉经营时,未告知秦文辉商铺内有关燃气管道的情况及安全用气常识。3.燃气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未在御景兴便利店卫生间内保留的中亚入户燃气管道球阀开关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作出以下责任认定:1.御景兴便利店店主秦文辉之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2.开元物业公司御景台分公司在处置燃气泄漏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应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3.业主黄发尧未向承租人秦文辉告知出租房屋室内燃气管道情况及安全用气常识,应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4.燃气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对保留在御景兴便利店内的中压入户燃气管道球阀开关及末端丝堵等燃气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应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责任。
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2月16日出院,共住院145天。庭审时,原告确认其主张的医疗费和住院费596062.84元、实际产生的护理费15000元、住宿费6299.8元及交通费均由均由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垫付,除交通费外,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票据佐证。
2012年5月1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被鉴定人涂小龙目前评定为壹个肆级伤残、壹个捌级伤残;根据目前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涂小龙瘢痕后续治疗费用估算约为12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87元。
原告主张其被抚养人情况如下:父亲张玉明,1964年9月22日出生;母亲肖丽,1969年9月9日出生。原告除提交由湖北省房县土城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父母亲体弱多病、在家务农收入少之外,未就此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确认事发时原告系履行职务。
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系依被告黄发尧申请追加为被告。原告向除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以外的四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十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26623.64元;2.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00元;3.四被告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合计3326623.64元)。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所作出《关于新安街道御景台小区御景兴便利店“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未明确各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但该批复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其对各被告对事故发生参与度和过错的认定未见不妥之处,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对该批复的行政主体、程序、内容及形式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就此曾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任何异议,因而,对于被告认为该批复不能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依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看,各被告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是由于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故各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被告秦文辉擅自拆除燃气管道球阀导致燃气泄漏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管理处由于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对爆燃事故发生亦具有较大的过错,故酌情承担30%的责任;被告燃气公司和被告黄发尧虽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酌情各自承担5%的责任。
根据原告的各项请求及结合原告的实际伤残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得出原告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374173.64元。依据上述责任认定比例,被告秦文辉应向原告赔偿824504.18元,被告燃气公司及其宝安管道气公司和被告黄发尧应各自向原告赔偿68708.68元;鉴于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与原告另有劳动合同关系,其为原告垫付了部分费用,且原告未在本案中向其主张权利,因而,除认定其应承担责任比例外,其他不予处理,双方就此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涂小龙因本案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961921.54元;(二)被告秦文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小龙824504.18元;(三)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宝安管道气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小龙68708.68元;(四)被告黄发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小龙68708.68元。(五)驳回原告涂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发尧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一)如何界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案情来看,各被告显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到底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分歧,不同的结合方式直接关涉到各被告之间到底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因而也是本案审理的难点和重点。而我国新颁布《侵权责任法》及此前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无统一尺度,如何界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目前主要见诸于侵权理论层面。通常认为,直接结合是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还有学者认为,直接结合是指各侵权人的行为紧密关联,构成引起损害发生不可分割的统一原因。间接结合是指各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作用,但是作用力各不相同,可以区分原因力。上述观点似乎默认了以数个侵权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来界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结合的紧密程度通常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了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认定的随意性风险,以至于不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都会出现结果迥异的裁判结果,客观上难以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对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界分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需要,亟需对此达成共识,以统一裁判标准。就如何界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其一,无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均是无意思联络(包含过失)的数人侵权,有学者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其究竟适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尚不确定;而对于共同故意或过失而言,均属于共同侵权,原则上各侵权行为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对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的界分应坚持客观标准,也即要对各侵权行为逐个进行甄别,找出各个侵权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如单个侵权行为就可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其他侵权行为只是作为条件或原因,但其本身无法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此种情形应为直接结合;如单个侵权行为不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只是作为原因或条件介入其他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那么数个侵权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如数个侵权行为结合,但单个侵权行为只是造成部分损害后果,并不能导致全部损害后果,则数个侵权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就本案而言,被告秦文辉虽然擅自拆除燃气管道球阀开关末端丝堵,造成管道燃气大量泄露,并在店内关闭电源不当,是导致爆燃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如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御景台分公司在处置燃气泄露险情时,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关闭商铺总电闸并到场妥善处置,也不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而若被告燃气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在御景兴便利店卫生间内的中压入户燃气管道球阀开关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被告黄发尧在出租房屋时向被告秦文辉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在租赁期间对其商铺内易燃易爆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安全提醒,则本案的损害后果都有可能避免发生。综上,上述单个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单个侵权行为作为条件或原因介入其他行为导致最终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本案数个侵权行为属于间接结合。
其三,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区分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理论界对如何界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众说纷纭,其各自界分标准不一,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应从便于当事人举证和具有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否则,只会对司法实践带来更多困惑。有学者认为,“从司法解释应有的确定和可操作性出发,应直接采用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是否无法区分的标准。”该种思路值得借鉴。司法实践中,囿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对于数个侵权行为互相结合,而难以厘清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情形亦较常见。若以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是否无法区分为标准来界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将使数个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变得清晰起来。就本案而言,因各被告在爆燃事故中的责任已经由相关行政机关明确认定,其各自的原因力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予以区分,故可认定为间接结合,也即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竞合处理
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为某种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互相发生冲突的现象。就本案而言,原告系爆燃事故的受害者,其不但有权向各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同时其作为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御景台分公司的员工,两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且事发时系履行职务,受伤属于工伤,原告还可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因而,本案产生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但各原告起诉时未起诉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御景台分公司,在法院追加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其亦未要求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承担责任。鉴于此种情形,为明确其他被告的责任,法院只判决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在侵权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不判决其实际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开元物业公司及其御景台分公司还存其他法律关系,双方就此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