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存放蛋糕不慎惹出命案

【摘要】

案件点评:存放蛋糕不慎惹出命案


当叶明春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声泪俱下,他没想到好心为别人代存蛋糕竟然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不仅吃了官司,还要赔偿他人损失4万余元。

         惨案,因吃蛋糕产生

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的张生财系村委干部,同村村民周太生因有事求他,便于2001年3月21日晚,到本村村民叶明春所开的商品代销点里买了一袋散装蛋糕、卧龙玉液等礼物,准备前往张生财家。当时,张生财也在叶明春代销点,在周太生说明意图后,张生财告知其晚上有事,不在家。周太生便将所买礼物存放在叶明春处,打算改日再送去。

同年3月23日晚,在得知张生财在家的情况下,周太生从叶明春处取回所购礼物到张生财家中拜访。张生财幼子张金食用蛋糕后,于第二天下午1点左右,突然出现呕吐、啼哭不止等症状,在被送往乡卫生院后不久死亡。同日下午,张生财之女张娟与同学张燕在张娟家中做作业,张娟遂将蛋糕分于张燕。当张燕吃到第二口时,觉得味道怪怪的,便将之吐掉了。后来,张娟出现了头晕等症状,张燕也有不舒服的感觉。

3月24日下午,张娟被送往南阳市卫校住院,经该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张生财随即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公安机关鉴定:蛋糕中含有“3911农药”成分。

经调查,叶明春所开代销点无营业执照、经营农药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但经营有副食、生活日常用品及“3911”、“三氯杀螨醇”、“久效灵”等农药,且这些物品均在一屋内存放;而由于“3911”瓶装农药封口不严,瓶口处还可见油腻腻的挥发沉积物。

          庭审,当事人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后,因张生财与叶明春、周太生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生财及妻子、女儿一纸诉状将叶明春、周太生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丧葬费、鉴定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6.1万元。

被告叶明春辩称:我卖的蛋糕别人吃了都没事,怎么俩小孩中毒能怪我呢?况且,蛋糕是周太生送的,谁知道周太生在我店里拿走蛋糕后有没有在里边下毒。而周太生则辩称:我是在叶明春店里买的蛋糕,我找原告办事,送礼都来不及,咋会在蛋糕里下毒呢?况且我是买蛋糕的,又不是卖蛋糕的,现在蛋糕有毒,吃坏了人,咋能叫我负责赔偿呢?

         判决,存蛋糕人负责赔偿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明春无证经营而且将“3911”等农药和副食百货存放在同一屋内,而农药“3911”在存蛋糕以前已有明显的挥发迹象,因此可以认定,正是由于被告叶明春将农药和食品混合经营,造成了原告之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夫妇要求对其子死亡的后果进行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计算,叶明春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42万元。此外,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叶明春还应向原告之女张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512元。

至于被告周太生,因其只是消费者,对于蛋糕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实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判决下发后,被告叶明春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后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存放场所应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本案被告叶明春在无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农药的经营已是违规行为,其又将已有挥发迹象的农药“3911”与副食百货混合经营,致使原告夫妇之子女在食用销售的散装蛋糕后中毒。对该后果的产生,叶明春是有过错的。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食物中毒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叶明春赔偿张生财夫妇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共计4.42万元,向张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伤鉴费共计1512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