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利益未能实现违约方理应赔偿

【摘要】

精神利益未能实现违约方理应赔偿


[案情]


2003年2月11日,高伟、陈芳到林志刚的婚纱摄影城商定结婚录像事项。双方商定由摄影城于13日为高伟结婚仪式录像,费用300元,原告当时交纳押金100元。随后,高伟派人到摄影城交纳了全部费用。17日,高伟将从摄影城取回的光碟播放时,发现缺少“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等重要内容,这给新婚夫妇造成终身遗憾及精神上的痛苦,高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摄影城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林志刚婚纱摄影城有偿为原告高伟、陈芳提供的婚礼录像服务存在瑕疵现象。根据我国民间结婚的风俗习惯,“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是婚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使原告准备永久保存的婚礼录像资料不能完整,原告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完全实现,被告应承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用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300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分析]



高伟与摄影城之间口头约定的录像协议,属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一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基于获取精神方面享受的目的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显得越来越强烈,以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如看演出合同、照相合同、录像合同等等。这种合同多发生在第三产业领域内、期待精神利益方的民事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另一方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另一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就可能不会实现或不会完全实现。这种精神损失,违约方是否要负责赔偿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不仅违约,而且构成侵权,侵害了期待精神利益方的人身健康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给期待精神利益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按侵权对待,由提供服务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提供服务一方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赔偿。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仅仅是违约,即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并没有侵权情节,使消费者可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种赔偿不能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摄影城的服务存在瑕疵,给高造成终身遗憾。造成这些精神利益不能实现的损失,可依照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理论予以赔偿。我国有关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合同违约应赔偿的损失,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又包括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期待精神利益方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的精神利益,就是可得利益,这种损失理应赔偿。



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是不是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期待得精神利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就应获得精神赔偿呢?仍应区别对待。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是期待精神利益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话,就不应采取赔偿损失方法。如平常的照相合同,提供服务方没有照好相,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再补照一次。这种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比赔偿精神损失更为合情合理,也达到了原先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是婚礼录像没有录好,婚礼不可能再举办一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就只能适用赔偿精神损失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