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致害人在逃是否适用“缺席判决”
一、案情
2003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彭光富夫妇在本庄空地处栽树。被告人杨仁旺与其子杨文保、儿媳马秀平发现后,上前阻止彭广富夫妇栽树,为此发生撕打。撕打中,杨仁旺上前从后面抱着彭广富的腰,杨文保随从上衣内抽出一把尖刀对彭广富前胸捅一刀,彭挣脱后,杨仁旺持铁锨对彭的头部打了一铁锨。杨文保又持刀撵上彭对其背部、头部等部位连砍十余刀。经鉴定彭广富的伤已构成重伤。彭广富因受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7010.31元,车旅费525元,鉴定费用1000元。案发后,杨仁旺到案,杨文保在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仁旺、杨文保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对杨文保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是民事法中对民事被告出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情形,而采取的一种有条件的剥夺被告的陈述和申辩权的一种民事诉讼措施。这种民事诉讼措施当然也适用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适用“缺席判决”。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依附于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法谈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主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从诉讼。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诉讼的审限要求比较“严”,一般要求在一个月内审结,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的情形的,经省高级法院批准才可延长一个月,这样计算附带民事诉讼最长审限为4个半月。而适用“缺席判决”程序,要进行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开庭后还要公告送达判决书。事必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并且造成超期羁押。如果先行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再由同一 审判组织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适用“缺席判决”,又会造成重复劳动,浪费审判资源。综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宜适用“缺席判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