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当事人该定何罪、怎样处罚?

【摘要】

该案当事人该定何罪、怎样处罚?


案情:

李某同张某系邻居。张某见李某妻子貌美,趁李某上夜班之机,强奸了李妻,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李某全家。李妻忍辱。张某见李妻懦弱,又多次强奸。李妻无奈告诉了李某。李某找张某评理,趁张某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扎中张某的前胸,致张某死亡。李某回家后,其父要李某投案自首。李某同意投案自首。其母心疼儿子,要李某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李某逮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

李某在和张某评理时,趁张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张某的心脏,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李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李某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李某逮捕归案,可以认定李某是自动投案。如果李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