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强当淀粉使用,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毒鼠强当淀粉使用,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一、 案情

2002年,被告人谢玉丽购买正阳县陡沟镇供销社两间房屋(与其厨房相邻),该两间房屋内存放的有供销社老职工李德春的物品(李德春原经营农药、日杂)。被告人谢玉丽在清理该两间房屋时,发现屋里还有李德春的箱子、柜子、床没有拉走,还有六六粉、门拉手等物,并有一白塑料袋,内装白色粉末状物品(经检验系毒鼠强),另外地上还散落的有小袋子(空鼠药袋)若干。谢玉丽清理后把小袋子装到一个大塑料袋里边。

2004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谢玉丽在给来家中作客的熊应学、王新学、闵现成及丈夫王小四做菜时,误把在其家购买的两间房内存放的毒鼠强当成淀粉使用,拌入肉中炒菜,致使熊应学、王新学、闵现成、王小四中毒,熊应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谢玉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谢玉丽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玉丽由于疏忽大意,在其家来客人时,误把毒鼠强当淀粉使用,造成四人中毒,并且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玉丽本人从其直观上判断,其家购买的房屋内存放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就是粉子,且在使用前还用嘴品尝是否有霉味,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预见到该白色物品为毒鼠强的可能性,如果预见,她不但不会使用,也决不会品尝,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更谈不上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情况。其主观即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犯罪的过失行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失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结合本案,谢玉丽对其屋内的一包不明物品是毒鼠强,肯定是没有预见到,这样就排除了属于过失自信过失的可能性。是否是有过失,就看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范畴。疏忽大意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谢玉丽对自己使用不明物品可能会发生中毒事件这一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到。二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这一点。谢玉丽明知是其购买的房屋曾经被出售农药人使用过。而且在屋内还遗留有鼠药包装袋,并且对白包粉末状物品的来源并不明确,在这样客观情况,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该不明物品的不可使用性,但由于她的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结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