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人眼睛由谁赔偿损失?

【摘要】

啤酒瓶爆炸伤人眼睛由谁赔偿损失?


[案情]

陈某家里请客。在接近吃饭的时候,陈某下楼到附近的食杂店买一箱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陈某付完款,见邻居刘某走来,两人便打招呼。聊了几句。刘某决定帮陈某抬啤酒。刚抬起没走几步,箱内一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陈某的右眼被飞起的碎瓶口击中,流血不止。刘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经紧急抢救,做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将陈右眼球上长达15毫米的伤品进行缝合,共8针;眼外伤缝合了数针。造成陈某右眼视力减弱,接近失明。住院治疗1个月,共花去医疗费13150元,误工损失800元。据医生说,陈某右眼视力是否会继续下降,尚难断定。

事故发生后,陈某即找到食杂店要求赔偿所受损失。食杂店认为,我们是在某啤酒厂批发来的,由厂方直接送货。也许是质量问题,让其应当找某啤酒厂赔偿。陈某又找到某啤酒厂,厂方说,研究调查后再作处理。结果事情拖了1个多月也没解决,陈某只好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某啤酒厂依法赔偿一切损失。


[法院查明]

此事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右眼损伤是由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本身质量太差造成的。经检验,爆炸酒瓶的残骸,瓶壁厚薄不均,凹凸不平,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

[法官分析说法]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也是一起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敬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须具备如下条件:(1)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因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不管制造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者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2)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可能是购买者、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可能是购买走、消费者在使用不合格产品时,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3)损害发生的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包括产品本身存有缺陷,如质量水达到规定标准;虽产品本无身缺陷,但对如何使用该产品缺少正确适当的使用说明两个方面。(4)损害的发生与产品量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这种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受害人对向谁索赔有选择权。即使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仓储者、运输者造成,受害人也可直接身制造者、销售者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向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本案中的陈某所受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是直接由啤酒瓶质量不合格爆炸造成的,符合这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本案中某啤酒厂是产品的制造者,食杂店是销售者,而受害人起诉的是某啤酒厂,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和、第122条规定,判决由某啤酒厂承担某医疗费、误工损失以及合理的补助费等一切损伯。食杂店以推断啤酒瓶爆炸系质量问题,自己只是从某啤酒厂批发销售为由,拒绝赔偿是不能成立的,如果陈某起诉食杂店,作为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