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出车祸,欠下医费谁承担?
{案情}
2000年5月1日,永城市侯岭乡政府职工任某某与本乡医院女职工谢某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到政府婚姻机关登记)。谢某与同事陈某在本乡卫生院门口开办冷食柜。同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谢某乘坐同事李某摩托车去永城市老城进货,当车行驶至永城市粮食贸易批发市场时与本乡张井村村民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某脑挫裂伤(交通事故另案处理),被送入永城市公疗医院治疗,花医疗费用一万余元,由任某某和谢某亲友支付。同年20日谢某转入河南神火集团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神火医院)住院80天,花手术费.医疗费21252.50元,此款一直拖欠,无人结帐,引起诉讼,神火医院一纸诉讼将谢某、任某某告到法院。
{评析}
这是一起当事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虽然无法确认谢某与任某某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但谢某是在与任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利益致伤,现谢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有任某某给付谢某在神火医院住院所花医疗费用21252.50元;第二种意见:任某某在谢某手术前已签字,应承担手术费用.其它费用应有谢某及监护人承担;第三种意见:任某某与谢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谢某因车祸致伤头部,在神火医院住院欠医疗费21252.50元,二被告应共同承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任某某与谢某系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项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由此可以看出任某某与谢某是2000年5月1日举行婚礼,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登记,属非法同居关系。
二、非法同居期间债权债务的确认。从本案来看,任某某与谢某同居一月有余,出现了交通事故,在神火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1252.50元,无人偿付,应视为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项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式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不难看出,任某某与谢某虽系非法同居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利益谢某意外地出现交通事故,在神火医院花医疗费21252.50元,应视为共同债务,鉴于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谢某其父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