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还能否对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吗?
赵某诉邻居杜某,认为杜的房屋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除杜某的房屋。在庭审中,杜某举出被诉房屋的产权证。该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持有合法的房产证,可以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赵某认为该房产证是通过熟人关系所办,且建房时没有四邻签字,办证机关也没有到现场勘验,县政府颁发该房产证行为违法,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诉房产证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原告不能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对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错和夹杂的,不能简单依据先行后民后,先民后行的原则进行处理,要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民事判决中依据房产证书作出事实认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对于房产登记证书在没有被撤消前,其具有法律上的推定证明效力,这种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据,特别是在一方不是房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民事审判没有权利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民事判决后,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针对颁发房产证书的这一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是可以的,这个诉讼和前一个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说有牵连的,也只是在民事判决中证明一方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方。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依据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而是对房产证书推定效力的采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