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银行应承担多少责任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到乔某开办的不锈钢门市,提出要和其签订一份加工合同,但要求乔某在中国农行某支行处存入10万元作为资金证明。2005年1月11 日这两人中的一人持一份伪造的“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未出示原件),到中国农行某支行营业部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2005年1月12日上午乔某持本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行某支行营业部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下午在此存入10万元(误存入假“乔某”的存折上,存折如何被调包无法查清)。之后此款被这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及同伙在洛阳用银行卡分三次取走99949元。乔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及其同伙未找到。乔某将中国农行某支行诉讼至法院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乔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中国农行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乔某的存折被骗子调包,并将10万元存入骗子的存折,而被他人取走,完全是乔某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自己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乔某的损失,中国农行某支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中国农行某支行在为冒充乔某名字的男子办理了存款开户手续时,应当审该身份证和开户资料而没有审核。对此中国农行某支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持前一种观点的认为;第一,乔某与中国农行某支行的关系从案情上看好像似储蓄合同关系,但从法理的性质来上看他们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乔某将10万元存在看似自己的账户上。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中国农行某支行与乔某将10万元存在看似自己的账户的开户人建立了储蓄合同。第二,中国农行某支行是否审该乔某将10万元存在看似自己的账户的开户人原件是中国农行某支行的行为,也就是说这是中国农行某支行内部管理的行为和乔某的财产损失没有存在着任何的必然联系。
持后一种观点的认为;乔某的存折被骗子调包,并将10万元取走,应由取款人对乔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取款人办理存折和银行卡时使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现又无法查证。依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中国农行某支行有责任对办理开户的身份证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于中国农行某支行没有严格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给乔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乔某的款项被他人支取,主要是由于乔某本人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存折被掉包,拿着被掉包存折将自己款项存到他人存折上,从而是别人将该款项支取,因此乔某应承担自己款项被他人支取的主要责任。中国农行某支行在存取款过程中审查不严,使他人借助银行卡业务致乔某上当,但其过错明显较小。应承担乔某款项被支取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