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上的蛋花汤

【摘要】

婚宴上的蛋花汤


蛋花汤在洛阳的婚宴习俗中有着特殊的含义:如果上了这道菜,就意味着婚宴结束了。因此,它又被有些洛阳人将其戏称为“滚蛋汤”。谁能想到,就这么一碗小小的蛋花汤,竟引来了一场官司……

   婚宴上的蛋花汤

涧西区董先生的儿子要结婚了。为了把儿子的婚礼办得体面、漂亮,董先生特地通过熟人找了家宾馆。双方口头约定婚宴300元一桌,准备30桌并预备2桌。为此,董先生还向宾馆交了100元定金。

儿子的婚宴如期举行,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婚宴气氛热烈、喜庆。一切似乎都象预想的那样圆满,偏偏在这时,出了问题。在上了2道热菜后,紧接着是一道江米甜酒,漂着蛋花。遗憾的是,后面的热菜又没有及时跟上,客人见到这种情景,就开始陆续离席。

好好地怎么突然先上了蛋花汤?董先生来不及找宾馆理论,就连忙涉法补救。他要求宾馆的广播通知菜没上齐,以免大家发生误会,但不知何故,未被宾馆采纳。

就在董先生与宾馆交涉时,越来越多的客人起身离去。宾馆想继续上菜,董先生气坏了:客人都走完了,还上什么菜?好好的婚宴不欢而散,原本喜庆的气氛一扫而空。儿媳妇的娘家人也非常不满。为了挽回影响,第二天,董家又花了9000多元在另一家酒店为儿子补办了婚礼。

    蛋花汤挑起了官司

婚礼总算办完了,但不久宾馆就来讨帐。董先生一想到这就窝火,只上了3道热菜就结束了,董家的婚宴已经成为亲朋好友茶余饭后的谈资,董先生觉得很没面子。他认为是宾馆犯了错,违反了洛阳的婚宴风俗,不应该支付费用。后来,宾馆催要的次数多了,他干脆避而不见。

宾馆也很生气:不能把过错都算到宾馆的头上,是董先生拒绝宾馆继续上菜才引起客人离席的。况且吃饭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哪能因为客人提前走了就否定了宾馆的劳动?宾馆认为董先生是在吹毛求疵,借此拒付费用,侵犯了宾馆的合法权益。因而在2004年4月20日,该宾馆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支付欠款8000元。接到法院传票的董先生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你宾馆搅黄了我的婚宴,给全家精神上造成了一生的遗憾,这会儿反而来起诉我?经多方咨询,董先生决然提起反诉,要求宾馆赔偿其重办婚宴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蛋花汤引起争论


宾馆提前上蛋花汤是否侵权?董先生能否可以拒付餐费?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辩论。宾馆认为,双方在议定菜单时,并没有约定上菜的顺序,宾馆按照菜单上菜,并没有哪道菜“提前”上了的说法。宾馆的服务符合程序,符合法规,没有任何质量瑕疵。相反,董先生与宾馆订立了用餐合同,用了餐却没有付钱,是董先生违约了。

律师认为,董先生与宾馆口头达成的婚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婚宴的受益人,应当向宾馆负饭钱。但是,宾馆在婚宴中是有过错的。因为婚宴中最后上蛋花汤是洛阳本地的风俗。在法律上说,这是一种交易习惯,是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及其含义,补充合同内容的遗漏。我国《合同法》第6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宾馆和董先生商定的菜单虽没有明确说明蛋花汤要在最后上桌,但宾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洛阳当地餐饮的交易习惯,因此也有违约过错。

    蛋花汤直击法律热点

提前上了蛋花汤没有给董先生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但他确实又是宾馆违约行为的受害者,他该不该得到赔偿?违约损害又能否请求精神赔偿呢?显而易见,宾馆为董先生提供了餐饮服务,董先生理应支付费用。对于宾馆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这样就造成了董先生无法提出违约行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不承担精神赔偿的法律责任的,换句话说,董先生在反诉中提起的是违约之诉,那么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不能的获得支持的,只有侵权损害才可以诉求精神赔偿。

律师介绍说,虽然法律对此有规定,但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民事行为也越来越多地用合同、约定来规范。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时常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美容手术留下后遗症、照相馆丢了婚纱照、旅游公司不按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等。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物品或事件本身对受害人有特殊的意义,应该作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另一方却认为违约的精神赔偿违反了《合同法》的可预见性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会打击交易积极性。因此,争论很激烈。

    蛋花汤引出的判决

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董先生如果以违约提起反诉,想获得精神赔偿,与法无据。但聪明的是,董先生是以侵权提起的反诉,虽然董先生被侵犯的权利不是法定的和明确的,但客观上讲,婚宴给董先生一家确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这在理论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据此判决宾馆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既符合学理解释,也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认为,宾馆与董某口头达成的婚宴酒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匀应按照协议履行。宾馆明知是董某之子的婚宴,但未能按行规上菜,致董某宴请的客人未得到满意的服务就离开婚宴,宾馆对此付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婚姻是每一个人的终身大事,宾馆的过错导致了董某及其子的精神伤害,宾馆应负一定的责任。董某对某宾馆提供的部分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董某支付宾馆4000元餐饮费;宾馆赔偿董某精神损失费3500元。以上两项折抵后,董某共同支付宾馆500元餐饮费。判决后,宾馆与董先生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