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实婚姻遇上了法律婚姻该如何处理?

【摘要】

当事实婚姻遇上了法律婚姻该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1992年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自此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以成年。自2013年始因双方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10月李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依法处理,原被告均未上诉。三个月后张某得知后提交事实婚姻方面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自此才得知李某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但王某与张某均表示对李某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

  【分歧】

  当事实婚姻遇上了法律婚姻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已经审结并发生了法律效力,故法院只需将案件整体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李某的重婚行为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婚属于自诉案件法院无需移送至公安机关,对此法院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审结的王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因李某构成重婚,所以对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宣告无效后按同居关系处理。张某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即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本案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离婚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到,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时候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重婚需受害人控告,公安机关并无侦查自主权。况且从两者对比来看,均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故笔者认为法院无需移送至公安机关。

  第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本案李某与王某的法律婚姻自始无效。因李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故在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由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