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无权单方为子女更改姓氏

【摘要】

        夫妻离婚后,抚养小孩的一方能否擅自为子女改名。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抚养小孩一方将小孩的名字进行更改的情况十分普遍,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都习惯将小孩看做自己的私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因为小孩归自己抚养故而认为其即归自己所有,对小孩的占有欲望就自然地体现在小孩的姓氏、名称上。殊不知,父或母为满足自己的占有欲时,往往会以严重伤害和侵犯他人的感情和权利为代价。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均从法律理论和社会习俗的角度出发,判决子女原姓氏不宜更改,擅自更改的一方应当予以恢复。
        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有权不经另一方同意,自行做主改变子女的姓氏,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从法律理论和社会习俗上看,抚养小孩的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是不当的。
        夫妻离婚后,父母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灭。故夫妻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均不应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应承担和享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在子女未成年时,姓氏权是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一种特定身份权的体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子女的姓氏进行变更,如夫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就应当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的行为均可视为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该不当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再者,从社会习俗看,我国的传统习惯是子女的姓氏随父亲,随母亲也可。但夫妻在离婚后,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为随继父、母的,显然有违社会习惯,为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而且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改变一直使用的原有姓氏,可能导致子女遭遇他人异样的眼光,姓氏的改变也势必影响父、母同子女的亲情关系,进而还可能影响到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支付问题。因此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离婚夫妻均不宜对子女的原有姓氏进行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其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保留或者变更姓氏,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由于其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更改姓氏的权利自然归属于其父母双方;在未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擅自更改的行为都是对他方权益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未同路某协商,就擅自将女儿小迪的姓氏进行了更改,且在小迪年幼尚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将小迪的姓氏改为了其继父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母姓,也非随父姓,一方面侵害了路某作为父亲的特定身份权,另一方面也违背了社会习俗。故法院判令赵某立即恢复女儿的原有姓氏,是恰当的。
        夫妻关系可以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宣告终结,但因该关系衍生出的诸如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等问题并不会因此而归于结束。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离婚夫妻双方还应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不要让离异对家庭成员产生的伤害继续,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