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与李某、张某同是天等县上映乡人。2009年5月2日下午13时许,张某将自家的牛栏打开后疏于看管,致使其饲养的一头公牛溜至村头公路边时,恰与被主人李某牵着刚从田里犁地回家的公牛相遇,两头公牛相遇后便开始相斗,李某家的公牛败退后向村里方向奔跑,张某家的公牛在后紧追。此时,何某正骑自行车带着一担木灰去自家责任地种黄豆,当行至村头公路时,看见两头公牛正在前方激烈相斗便急忙停车靠右躲开,但在前方公路左边的两头公牛却横向右边直冲过来,把何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以致右手大拇指致伤流血不止,后被送到上映乡卫生院包扎治疗。经医生诊断,何某右头顶软组织挫裂伤,右拇指末节断离伤,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481.30元。何某认为,自己致伤是因李某的公牛与张某的公牛共同撞伤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
天等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李某明知自己饲养的牛平时好斗,但未严加管理,致使两牛在公路边上相斗,而撞倒原告何某致伤,两被告对原告何某应负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日前,该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14.22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666.5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例外的是如果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在诉讼中对他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或证据未能获得法院采信,依然对动物伤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因未看管好各自的牛而撞伤何某,又没有举出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张某和李某应当对何某承的损害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的牛与李某的牛相斗后共同撞伤何某,即双方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故张某与李某应当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