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系某农村中学八年级学生,14周岁,因为在校与同学打架被班主任老师肖某当众批评。由于刘某拒绝认错且态度较为恶劣,老师便将其赶回家。刘某遂独自带着书本、被褥等东西回到家中。刘某母亲张某问明情况后,第二天便陪同刘某一同去学校,准备找老师道歉认错,并要求让刘某继续在校读书,直至初中毕业。当刘某母子走到校门附近横穿马路进学校时,刘某被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遂将肇事司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刘某被车撞死的民事责任。
【争议】刘某因违纪被老师赶回家,在返校途中被车撞身亡,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车祸身亡系学校违规将学生赶回家后才发生的结果,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刘某车祸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违规将学生赶回家系一种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其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刘某受教育权的侵害而非车祸,与车祸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本案折射出许多问题,既有教育问题,又有社会问题,更有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在中小学教育这一块典型的表现就是学校和老师不能打骂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能剥夺学生受基础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中国父母对独生子女的宠爱等原因,长期以来这个权利观念被逐渐的变相放大,越来越多的家长和学生都认为,只要学生出了事,学校和老师就应当承担责任,只要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老师就不能拿学生怎么样,甚至产生出学校和老师不能违背学生心愿管理学生的极端思想,从而导致家长帮着学生反对学校老师正常的教育管理,学生向老师示威,学生打老师等教育乱象产生。本案中第二种观点或就是受了这种思潮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学校违反了《教育法》,所以要承担学生返校时车祸身亡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一个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违法的危害行为、损害结果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说,老师把学生赶回家剥夺其教育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客观上发生了学生遇车祸身亡的损害结果,但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值得考量了。应当说,老师赶学生回家、学生回家、学生返校、学生遇车祸身亡这一系列的事情,在时间上确实存在先后承接的关系或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时间上的先后承接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发生。如果说一个事实上的原因离结果太远,远的对结果的发生不产生什么影响,那么这个事实上的原因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归责的原因。因为很简单,如果照此推理,学校还是政府建起来的呢,不建这个学校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了,还有如果那个老师的父母不把他生下来、生的是别人也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了……如此这般,恐怕整个华夏子孙的祖先炎帝和黄帝都要为此承担责任了。综上所述,如果违法危害行为并不必然直接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不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1、学生回家途中并没有发生不测,而是平安的回到了家置于其家长的监护之下,其法律因果关系已经中断,车祸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承担。2、即使学生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也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学生被老师赶回家途中,如发生车祸纯属意外事件。其回家时虽没有成人陪伴,但鉴于该生已经年满14周岁,完全有安全独立回家的能力。当然,如果本案中的学生系一个幼儿,因为其没有独立安全回家的能力,学校将其赶回家,遂产生学校陪护之义务,由于学校未能陪护发生车祸学校当然应当承担责任。3、该学生返回学校是由家长陪同,因学生疏忽大意、家长疏于监护及车辆驾驶人的原因发生车祸,应由家长、学生及肇事司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