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单方交通事故死亡的雇主责任
〔案情〕
2008年3月初,雇主熊某的临时雇佣司机王某和另一位司机一起驾驶熊某租赁的某公司的车辆到湖南保靖县为张某、吴某拉桔子。张某、吴某与熊某口头约定:张某、吴某付运费6800元,途中其它费用与司机报酬由熊某承担。当月5日18时13分许,王某驾驶该车载16吨桔子和另一司机、货主张某、吴某3人在湖南境内从保靖县清水坪镇驶往花垣县城方向,18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保靖县野竹坪镇黑洞岩坎连续转弯下坡路段,因制动冷却水不够,致使制动效果不良,车速失控,王某驾车撞向公路土坎,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驾驶人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前对车辆安全状况没有进行检查,未注意到制动冷却水不足,加之所驾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车辆制动效果不良,发生危险时,王得运处置措施不力,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亲属认为,被告熊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管理人,应当对其雇工在履行职务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遂将被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六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临时雇佣王某驾驶车辆到外地运输货物的事实清楚。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告熊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人有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减轻被告熊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害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计105562.52元。
〔问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是否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须弄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本案是否构成雇佣关系;二是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与雇佣关系容易混淆的是承揽合同。承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也涉及到劳务,但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雇员提供劳务,需服从雇主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被告熊某临时雇佣王某,使用的是王某的劳动力和技术,王某与被告熊某之间存在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熊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系雇佣法律关系。
对于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个: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但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就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将过错责任的证明责任归于被告实行举证倒置。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就是按照雇主的过错承担责任。西方工业革命后,各国都从法律上不断作出新的调整,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如何赔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为适应社会发展与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的,不管雇员有无过错,雇主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不是说,对所有这类案件,雇主都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仍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雇员受害的雇主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雇员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但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本案中,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根据死者王某的过错情况减轻被告熊某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