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2月15日,王某等二人约定,邀请刘某等人前来诈金花,王某等人利用弄虚作假、采用黑话、暗语为号出老千诈赌,赢刘某等人50000余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王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构成赌博罪。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已在50000元以上,因此应按赌博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构成诈骗罪。王某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王某等人在赌博中利用赌具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控制赌局输赢,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此,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自动交出财物,其主要特征在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多数时候不是为了直接骗得财物,而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
对于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通过作弊(如在赌具中作手脚、“出老千”、采用黑话、暗语为号等)赢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则应构成诈骗罪。因为不是通过赌博的偶然性事实决定赌博结果,而是一方通过“隐瞒真相”骗得对方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而本案中王某等人以弄虚作假、采用黑话、暗语为号出老千诈赌,赢刘某等人50000余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可以定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