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欠刘某20000元钱已多年,虽经刘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2008年4月的一天,刘某又找到王某要其偿还欠款,但王某以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隔天,刘某又到王某家中催讨欠款,但刘某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刘某便来到王某的卧室,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15000元,便悉数拿走。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刘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1、刘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2、刘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王某的人民币15000元,属数额巨大。3、虽然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但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刘某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属于非法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刘某到王某家中,拿走现金15000元,虽然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但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拥有王某放置家中抽屉里的15000元,其在客观上表现为刘某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刘某应当认识到王某家中抽屉里的现金及财物应归他人所有,但因债务原因而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并占有他人的现金直至案发,据此完全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且事后须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问题,刘某完全可以采取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法律否定的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因此刘某的“以偷索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