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辆货车(车上连司机加车主共三人)行至一收费站处排队交费的空挡,当地人李某见这辆车是外地车,顿生歹意,过来隔着车窗玻璃向该车司机要钱,司机不给,李某从地上拿起半块砖头,威胁说:如果你们不给钱的话,就将他们的货车玻璃砸破;并将该车前车灯砸出裂缝;该车司机迫于无奈,给了他50元钱。李某见钱这么容易得手,就接连的用此方法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司机;而司机和车主认为自己是外地人,不敢惹事,就一再忍让,有7辆外地车给了李某共计350元钱。
【分歧】
审理过程中针对李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强行劫取外地车辆司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但其暴力所指向的是该车辆而不是司机或车主,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强索350元钱,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所指向是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的实施,而本案中李某的暴力行为所指向的是车辆而不是司机或货主;且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而本案中李某隔着车窗手拿砖头威胁在车内的司机及车主,这种暴力手段并不能足以抑制司机及车主反抗;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李某敲诈勒索排队交费司机,共计350元,因此李某强索过路车辆钱财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