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某派出所所长,上任后,李某因其儿子抢劫入狱有求于他, 王某就对李某说:“你给点好处,我就帮你”,事实上王某明知自己的职权是没有办法帮到李某的,只是最近玩牌输了钱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李某信以为真,马上就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辛苦费。事后,王某告诉李某事情没有办成。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本案中,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采取索贿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只是一种虚假承诺。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应分为四种情况: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并没有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送钱给行为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再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行为应定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4、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最后实现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职务便利条件,主观上也没有为李某谋利益的想法,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