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罪

【摘要】

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罪
——与杨仓仓同志商榷

    1月23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版刊登了杨仓仓同志撰写的《以“吻”“窃”物如何定性》一文,作者杨仓仓认为,该案中男子是以抱住老妇,吻其脸及耳根的手段,使老妇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规定,定抢劫罪。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要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区别: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抢夺罪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行为,盗窃罪是非暴力秘密窃取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直接侵犯的对象不同,抢劫罪是直接针对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其他手段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抢夺罪是直接针对财物实施抢夺行为使受害人来不及反应。盗窃罪直接针对财物进行秘密窃取行为。本案中中年男子将“老妇人从其身后抱住、强吻”,犯罪嫌疑人抱住受害人,是直接针对受害人人身的行为,而非直接针对财物;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夺罪。但抢劫罪必须针对受害人行使暴力或胁迫或其他行为使受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

    其次,案件中的那么中年男子从身后抱住老妇人强吻的行为是否能使老妇人达到不能或不知反抗?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笔者认为,不能。原因是“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确实达到了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且达到这种状态是出于行为人的原因而非被害人自身的原因。本案中,中年男子“强吻”六旬老妇人,是其自己没有提防或感觉突然而不反抗,并不是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相反,被害人反抗是轻而易举的事儿。而且我认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应该有一定的持续时间,才构成抢劫罪,否则,很难区分某些情形下的抢劫行为与抢夺行为。本案中在老妇大异时,中年男子即迅速离去。该中年男子只是乘受害人大异时,拿走了金耳环。所以男子的行为只能理解为通过转移受害人注意力的手段,达到秘密窃取金耳环的目的。而且受害人也是在回家后才发现自己丢了金耳环。另外 “强吻”中的“强”是新闻报道中的常用语,具有“文学色彩”,并不能道出该案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也很容易给人造成误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年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他强吻老妇人是为了引开其注意力,乘其不备秘密窃取财物。主观上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客观上使用转移注意力的方式使老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物被窃,符合刑法对盗窃罪构成要件要求。因为抢劫罪中的“其它方法”是指其他足以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方法。而本案中被害人不是无法抗拒,是根本不知道抗拒,因为她不知道自己的耳环被拿走,可见是秘密窃取。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