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死者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年2月11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20260元。
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理由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潘某、王某、保险公司三方系保险合同关系,在潘某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潘某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王某,因王某也已经死亡,故该赔偿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应作为潘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其理由为: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是一种受益权,而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能转为现实的财产权。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其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对于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和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也就丧失了受益人的资格。同时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本意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为受益人本人设定利益,并不考虑受益人的之外的其他人,不管其与受益人关系远近。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赔偿金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涉案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死者潘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