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6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结婚并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后胡某撤诉并以离婚纠纷重新起诉,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
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宣告该婚姻无效。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后婚姻当然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即便张某已与胡某离婚,但不影响该无效婚姻的效力。现张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宣告该婚姻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作出实体判决。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胡某放弃了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前婚姻已经解除,重婚的事实已经消灭,那么后婚姻,即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随着前婚姻的解除就自动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应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和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1、婚姻法当中对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无效情形消失后,能否转化为有效婚姻?
这一点可以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找到肯定的答案。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起诉与王某离婚时,其与胡某成立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从现实的状况来看,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处于合法的状态,已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已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2、对自始无效如何理解,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法中规定的“自始无效”采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对此应理解为对存在无效情形的婚姻,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后,该婚姻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无效情形存在期间并未有人因此提出宣告无效。因而,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已经成立的婚姻。
综上所述,本案应以离婚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