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摘要】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案情]:

  2006年6月,被告人甲怀疑自已的妻子离家出走是因邻居乙将其妻子带出务工造成的,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尔后,被告人甲先后在绵阳、松垭等地购得氯酸钾和硫黄等连同石子一起装入空酒瓶里试制成爆炸物。同月14日,被告人甲见邻居乙在家后,便将自制爆炸物安装在乙的住房门上,待乙开门时爆炸物便将引爆。因乙的翁父韩某发现此爆炸物并将此物取下,韩在处理该爆炸物时爆炸物爆炸,韩与其妻敬某被炸伤(表皮伤)。

  [分歧]:

  此案甲本想制造爆炸物品伤害乙,但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伤害到乙却伤害到他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为了报复邻居乙,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欲伤害乙,却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属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为了报复邻居乙,采取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故意伤害乙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甲悬挂的爆炸物被乙的翁父韩某发现,而使甲的目的没有得惩,系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为了报复邻居乙,采取非法制造爆炸物足以夺取乙性命的方法惩治乙,达到报复目的,且不计后果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使甲的目的没有达到,属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只是声称要吓一吓乙,没有扬言要杀害或伤害乙的言语等,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甲制造爆炸物只是为了报复乙一个人,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甲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甲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韩某夫妻系表皮伤,故甲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与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份子往往也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此案被告人甲的目的很明确,因为怀疑乙造成他妻子离家出走,导致他的家庭破裂,被告人想报复乙,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乙及其家人,是特定的,被告人放置爆炸物的地点是乙的家门口,爆炸物破坏的范围被限制在不是人群密集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故甲的行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甲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甲为了报复乙,便采取自已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欲致伤乙。甲为了达到伤害乙的目的,先试制炸药引爆,进行调试。后见乙在家,便悬挂爆炸物于乙必经过的门口,放任爆炸物对乙及家人造成何种伤害的结果的发生。爆炸物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具有很大杀伤力的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爆炸后很容易夺取他人性命,本案被告人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刑法的轻重应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为根据,本案被告人想报复乙却采取对社会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严重威胁的方法(制造爆炸物)来达到目的,虽然被告人一直不供述他想对受害人造成多大伤害的真正目的,但他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清晰的表明了他的犯意。被告人不供述的,但其它证据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我们也应当予以认定。此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所希望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系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作者单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