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构成诈骗罪2006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本案如何定性》一文,作者罗勇刚同志认为陈某等四人的行不构成犯罪,可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但笔者认为陈某等四人事先约定请黄某到酒店吃饭,投药麻醉黄某后设赌作弊骗取其钱款,在排除陈某等四人获得药物本身的犯罪以及对被害人黄某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前提下,陈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某种事实,以哄骗被害人,使其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该罪基本构成模式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而实施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在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物之间,必须介入受害人的错误认识,如果受害人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能成立诈骗罪。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
本案中,陈某等四人设赌只是一种诈骗的手段,以赌博的形式使黄某以为自己真的输了钱而交出财物,设赌的实质仍属隐瞒真相。陈某等四人虽然骗取财物(现金)数额才1300元,但其让被害人黄某写下两张借条,并于次是向黄某索要余款31000元,应视为陈某等四人诈骗行为的延伸,陈某等四人诈骗黄某钱财的主观恶意并未改变。由于黄某的报警而使陈某等四人的犯罪目的未完全实现,故应以诈骗未遂对陈某等四人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