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9月13日晚,启东市公安局民警会同久隆镇民政干部黄某、久隆卫生院院长季某,将躺在该市久隆镇久西村宁启高速公路附近的一名身体极度虚弱的女子送至久隆镇敬老院,该院由职工陈某负责接收。季某向陈某交待,如果该女有发热等症状,即应及时同医院联系。当晚,陈某帮该女换洗了衣服并安排她在一间屋内休息。次日上午,陈某见该女满身粪便,无自理能力,便让他人将其放在另一间小屋内,并产生将该女送至别处念头。14日晚7时许,陈某租用一辆三轮车,将该女送到海门市三阳镇普新村某机耕路旁。15日凌晨,该女被当地群众发现后送至海门市三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许死亡。经鉴定,该女系营养不良伴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而死亡。后陈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理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均应得到他人尊重。关心、爱护、救助病残者是全社会职责。对病弱、体残、弱智者不得遗弃和歧视,是文明社会任何人必需遵守的社会公德。被告人陈某身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应有慈爱之心,照顾、服侍病弱人员更系职责所在,然其无视法律与社会公德,因厌恶被救助后托其照顾的妇女大便失禁、无生活自理能力,不顾该女身体已经极度虚弱,选择晚间不易被察觉的情况下,雇用车辆将该女抛弃在路边,致该女在次日凌晨始被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陈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放任,具有间接故意,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认定间接故意杀人罪需要把握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点:一、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预见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他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而是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在本案中表现为能够逃避护理责职。二、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间接故意行为人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他也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二是行为人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因为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达到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认定间接故意的最关键的因素是:“间接故意中的犯罪结果只是行为人预见到的而非追求的副产品。”
本案中,陈某忘记自己的护理责职所在,因厌恶被救助后托其照顾的妇女大便失禁、无生活自理能力,不顾该女身体已经极度虚弱,选择晚间不易被察觉的情况下,将其抛弃,放任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