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3月,宋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宋某因突患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单位给其停发了工资;并与宋某之父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应缴养老保险金1万元。2011年1月宋某诉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无效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而与宋某家人直接签订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无效的。
另外,关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还要另行安排工作,还不能从事的,单位才能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