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上门女婿”维权案看法官的调解方法

【摘要】

从一起“上门女婿”维权案看法官的调解方法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张某甲、张某乙

  被告:吴某甲、林某、吴某丙、万某

  原告李某与张某甲、被告吴某甲与林某及被告吴某丙与万某均系夫妻关系,陈某原为被告吴某甲与被告林某之女婿,张某乙为张某甲的儿子,被告吴某丙与万某为陈某女儿、女婿。

  原告陈某于1980年与被告吴某甲、林某之女吴某乙结婚并入赘至女方,1996年11月,吴某乙因故死亡。期间,原告陈某参与建造房屋。1999年2月,原告陈某与原告张某甲再婚,张某甲携有一子(即原告张某乙)与陈某共同生活,且仍与被告吴某甲、林某生活在一起。2001年,所建房屋被依法拆迁,原告均被列为拆迁对象,但动迁安置房屋均被登记在被告吴某甲名下,动迁款也由其占有。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分割房屋及补偿款未果,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9699.51元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路3弄123号501室、122号101室、302室三套安置房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相当激烈,由于被拆迁的房屋在城乡交界,出于特殊的动迁环境,地方政府将动迁时在动迁房屋内居住的所有人均列为被动迁人,张某甲、乙均未参与与建造房屋却要参与分配,被告吴某甲、林某由于与张某甲的关系不睦而坚决反对,陈某的女儿吴某丙担心父亲再婚受骗、年老后居无定所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也坚决反对分割财产。

  【调解过程】

  一、深入了解诉讼心理,准确把握调解方向

  在接手本起案件后,法官认为有必要首先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而准确找到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本案原告夫妇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什么?被告方坚决反对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审理,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担心其是上门女婿,元配妻子已故,原老丈人是否还看重已无姻亲关系的他;张某甲、乙则担心自己是外地人,既然他们是被动迁对象就应当享有分割动迁款的权益,只有白纸黑字上写上他们的名字才能定心;而作为被告陈某的女儿吴某丙担心父亲因再婚而受骗、导致失去房子居无定所后,再找作为独身女儿的她而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等等。

  二、提前做好两个“预估”,初步确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的制定需要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要一定的“预估”,也就是通过庭审的准备工作以及庭审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跟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或者说一个初步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官还应对当事人的心理追求、接纳程度与反应能力也应有个“预估”,以便更好地参与调解与组织调解。本案原、被告均被列入动拆迁对象,故对安置房及动迁款均享有权利,被告俞某甲将所有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动迁款也占为己有,该家庭共有资产处理方式显然不当。对此,原告张某甲、乙享有一定的权益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按照动迁人数及标准,法官制定了原告原则上享有其中一套房屋的调解方案。

  三、采用稳妥调解策略,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接下来的工作便是通过调解策略的确立以及调解方法的运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策略是否得当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案件的调解成功率。需要对当事人的心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策略,包括调解人员的语气、神态等都应在策略范围内,这些都应当是法官从案件立案就开始积累的综合信息中加以判断出来的。

  在本案中法官运用了两种调解方法:

  其一,冷热法。所谓冷热法是指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节点上的把握。往往有一些案件特别是矛盾激化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刚开始进入诉讼阶段时对于相对方的意见也好、“仇恨”也好处于“高峰期”,此时召集双方调解反倒是提供了双方正面“交锋”的机会,既无调解的可能,有时促使矛盾加深,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要让它“搁一搁”、“冷一冷”才能创造“和平谈判”的机会;而有的案件一旦双方有基本意愿或者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就要乘热打铁促使双方正式签约或者及时履行,防止反悔或者不及时履行而增加诉累。本案陈某将原岳父母、亲生女儿等告上法庭,把自己推上了亲情的对立面,导致双方矛盾加深,遇到一起就是激烈的争吵,法官在庭审后并未马上召集调解而让双方各自回去,之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取得一致。调解结束后,为防止双方再为履行而再起纷争,法官又乘热打铁,主动提出陪同双方当事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其二,亲情法。本案的起因是为分割动迁房屋及动迁款。原告陈某的身份按照农村的习俗是上门女婿,在岳父母的眼中是“儿子”而不是女婿。本案的特殊在于陈某在妻子意外身故且再婚后仍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调解中法官注意到了这个细节,特意先问陈某:“这么多年来岳父母对你怎样?”陈某回答:“对我蛮好的”。法官随即问被告岳父母:“儿子平时待你们怎样?”,老夫妇回答:“待我们不错,否则他再婚后我们就赶他走了,就是现在的媳妇不好”。此时双方的心态已较为放松,法官乘机向双方告知了分家析产案件的一些处理原则、法律规定,也从亲情的角度分析双方的出发点并不矛盾,在有了意愿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对被告讲明原告诉讼的意图与应有权利,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陈某夫妇得到一套房屋,吴某甲协助办理房屋权利变更手续。

  【调解要旨总结】

  本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双方之间为分家析产矛盾较为激烈而且双方被分配的安置房在同一楼道,是上下邻居。如果机械地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简单下判,马上会涉及到房屋变更的执行,极易挑起双方更大的矛盾,双方又是邻居,也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和平相处。所以,简单下判与适时的调解完全起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