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广西贵港市一茶厂员工尹某工作了十几年,2003年突然被茶厂解雇,但其五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最终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支持。1月1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以尹某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6月起贵港市某茶厂雇佣尹某从事机修工作,后因该茶厂经营不善,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于2001年解雇了尹某,后又返聘为水电工,工资发至2008年10月止。社会保险金发至2001年6月止。后尹某因补偿金问题于2008年4月23日向贵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书。尹某于2008年12月1日诉至该院。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作为劳动者的尹某在遭被告解雇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三条的规定,尹某的诉讼显然已超过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直至几年后的2008年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且依据《劳动法》第83条“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尹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拖至2008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申请期限里又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等事由出现。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