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8年11月20日,王某的邻居李某因被人打伤而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某是目击证人,应当事人李某申请被法院传唤出庭作证。为此,王某向公司主管请了一天假,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请假。到月底发工资时,发现公司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扣除了一天工资。公司认为同意王某请假并不代表不需要扣工资,对于工资的扣罚制度是公司早有规定的。而王某认为作为证人出庭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当扣工资。(根据12月17日《浙江法制报》)
二、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是不可以扣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工会活动、选举活动、出庭作证、人民陪审员等社会活动。因此,依法出庭作证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依法出庭作证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而且,王某是在征得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才请假的,并不是无故旷工。因此,公司扣王某工资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法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批准王某请假去出庭作证,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应当承担王某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虽然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何谓“合理费用”,但笔者认为证人的“合理费用”应该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内容。王某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不应当由公司来埋单,而应当由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来支付。
三、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公司对于支持王某出庭作证并给予时间和假期是有义务的,不能阻拦王某行使证人的义务,但公司并不具有支付误工费的义务。王某因出庭作证而导致一天没有上班,这就称为误工,这误工费的产生因出庭作证而产生,客观上属于一种损失。对于这种损失该由谁支付,应当根据诉讼中当事人支付,至于是原告还是被告,而根据胜败诉情况而定。无论如何,该公司没有支付该误工费的义务。况且,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有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定,根据规定对员工进行奖罚是公司行使管理权的表现,没有过错。故笔者认为公司扣一天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